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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5 16:15:00 作者: ub8用户登录

  第七条 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2.5倍、连续四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5倍时,交易所有权依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一倍。

  第十二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第十三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个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原是5%的提高到6%,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

  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原是6%提高到8%,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4%增加到5%。

  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第N交易日相同,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仍为4%。

  第十五条 若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涨跌幅度与第N+1交易日反方向达到5%,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比例与第N+2个交易日相同;若涨跌幅度与第N+2个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5%,交易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若风险化解,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不正常的情况,并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见附件)。

  (二) 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三) 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10个客户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须同时相应达到的年交易金额和客户总数水平。每一档次能增加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乘以该档次的一定系数。业务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上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帐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1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1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下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7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本年度6月30日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帐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7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7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强行平仓。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依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不足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1. 属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全部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2. 属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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